寄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9-02 12: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寄存合同终止的原因:因履行而终止、因抵销而终止、因提存而终止、因双方协议而终止。寄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寄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寄存合同终止的原因:

  1.因履行而终止。

  2.因抵销而终止。

  3.因提存而终止。

  4.因双方协议而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

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分为寄存人的义务与保管人的义务两种,主要为:

  1.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寄存合同终止

三、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履行保管合同过程中,双方难免会发生纠纷。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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