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能转让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土地的使用有以下三种形式:
1.宅基地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2.自留土地
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
3.公用企事业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集体土地有如下特征:
1.综合性
集体土地也是由气候、水文、土壤、地形、地质、生物及人类活动的结果所构成的综合体。
2.生产性
集体土地也具有一定的生产力,可以生产出人类需要的某种植物产品和动物产品。
3.增值性
对集体土地的每一次投入,都表示其价值的提高。土地增值的直接原因来自于有效投入,间接原因是由于社会需求、供求关系以及人的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刺激。
4.资产性
土地可以被人垄断,形成资产,土地不仅有资源的属性,而且具有资产的属性。
5.流通性
找法网提醒您,在市场上流通的不是集体土地的实体本身,而是集体土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