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8-29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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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致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收养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等。
一、

导致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导致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等。

  此外,最高院颁布的相关意见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二、

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但应当注意的,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收养、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养子女不同意的,双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收养关系无效

三、

收养关系解除后可以要回抚养的费用吗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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