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2-08-18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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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都是欺骗行为,招摇撞骗罪是特殊的诈骗罪。两者在侵害的客体,行为手段,主观目的上,犯罪数额等方面又不同。
一、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关系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关系是二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都表现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的,就属于是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时: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二、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
找法网提醒您,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因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同,并基于量刑均衡考量,两者之间此罪与彼罪界限清晰,条款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关系,仅因行为人的行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致使原本无交叉或重合关系的条款间出现的个案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数额没有达到诈骗罪起点数额6000元时,其行为仅成立招摇撞骗;而当招摇撞骗数额达到或超过诈骗罪起点数额6000元时,那么该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原本无关联的两罪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产生关联性。综上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成立想象竞合关系。

三、
招摇撞骗罪的特征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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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与诈骗行为之辨析
招摇撞骗与诈骗行为不同。招摇撞骗涉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损害国家机关威信,依法可处有期徒刑、拘役等。诈骗罪则主要针对骗取财物,刑罚根据金额大小而定。处理方式包括起诉、调解等,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途径。
招摇撞骗和诈骗有什么共同点,怎样确定?
辨别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标准为: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诈骗罪并没有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分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因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同,并基于量刑均衡考量,两者之间此罪与彼罪界限清晰,条款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关系,仅因行为人的行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致使原本无交叉或重合关系的条款间出现的个案的关联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