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时效性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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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行政复议时效性的规定是当事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一、
关于行政复议时效性的规定
关于行政复议时效性的规定: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事项内容进行审查。找法网提醒您,其事项内容,是否属于受理法定权限,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
行政复议的性质
行政复议的性质: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

三、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1.申请人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2.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当事人。
3.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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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房屋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
征收房屋行政复议期限60日。具体操作:1. 准备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 确定复议机关;3. 在期限内提交申请;4. 等待复议机关受理并作出决定;5. 如对决定不满,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什么是行政复议的时效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复议时效期限是六十日。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4、我国的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法律如何规定行政复议的时效性?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