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终止时的财产处理
更新时间:2023-08-0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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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的财产处理是公益性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之后是不得与出资人等分配剩余财产的。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在于两者的财产分配不同和设立目的不同。
一、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的财产处理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的财产处理是一般情况下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二、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
1.财产分配不同,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分配剩余财产。营利法人终止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程序分配;
2.设立目的不同,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法人是指为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三、
特别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区别
特别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区别主要在于法人的适用不同。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找法网提醒您,而特别法人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像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入这类企业。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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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
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别通常包括有: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分配剩余财产,营利法人终止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程序分配;营利法人为以取得利润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则指为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吗
特别法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其重要性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