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注意事项有,需要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人指定、委托的人担任清算人;需要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以及清算期间,不得开展其他无关清算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人既然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那么对解散后发生的债务原则上不再承担责任,仅在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当与其按当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伙人退伙后仅就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退伙后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财产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按照要求清偿后仍有财产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合伙企业解散后,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