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仓单是仓库保管人签发的法律文书,对这一点予以强调是因为仓单表明了保管人对存货人在仓储物上的权利的确认。所谓的保管人签发,不仅包括保管人亲自签发仓单,而且也包括保管人的代理人及其雇员所签发的仓单。找法网提醒您,保管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所签发的仓单在法律上与保管人亲自签发的仓单具有同等效力。保管人出具签发的仓单,就意味着保管人已经收取了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而且该仓储物已经经过保管人的验收,并被保管人确认是符合仓储合同约定的仓储物。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以保管人向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2.保管人以仓库为堆藏保管仓储物的设备。
3.仓储物必须是动产。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依法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仓储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6.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仓储合同一般不是专属管辖,而是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但是仓储的地点如果是在港口,则适用专属管辖。对于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