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限制度的功能包括:
1.追求效率
民事审限制度通过设定期间对法院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理应旨在促使法院及时地实施诉讼行为,避免诉讼迟延的出现,促使民事纠纷尽快得到解决,使人民法院在单位时间内审结尽可能多的案件,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尽可能充分的利用,节省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时间成本,调动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使民事诉讼相比较于仲裁、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长处与优点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2.监督权力
法官在审限延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它具有权力的一般特征,即具有不平等性、可交换性、利益性、可能的侵害性和被滥用的极易性。一旦这种权力被滥用,就会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有力保护,得不到有力保护的权利就会在或多或少的场合出现缺位,而权利的缺位则会导致制度化的程度降低,最终导致法律制度化或司法改革制度化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找法网提醒您,监督权力是民事审限制度的重要功能。
扣除审限的申请,法官应当在审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申请。
找法网提醒您,只要发生可以扣除审限的事项,法院都可以扣除,没有次数和时间的限制。虽然说没有限制,但实际上,一个案件最多可以发生三个可以扣除审限的事项,如鉴定、公告等。
民事诉讼审限制度,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审判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的一项诉讼制度。主要包括审限的长短、审限的起算、审限延长的理由与程序、审限的排除及违反审限规则的惩戒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