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有异议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3-07-30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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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就要看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了,这些因素决定了案件究竟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来管辖。另外,还可以按照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对管辖地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提出有效证据。
一、
民事诉讼管辖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方式有:
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 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 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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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起诉管辖地有异议怎么办
民事起诉管辖地有异议的处理办法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
哪些情况下民事诉讼应该终结
以下这些情况下民事诉讼应该终结: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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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的管辖。
民事诉讼中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中管辖范围一般确定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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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br/>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br/>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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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br/>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地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br/>
法律依据:<br/>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br/>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