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职工已经离职,那么多发工资的追回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可以要求发放工资的时效是一年。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那么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那么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5.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
6.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那么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7.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那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对于工资追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少发。
3.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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