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是贪污罪从宽处罚的必备要件之一,同时应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要如实、无保留地向司法机关供述;真诚悔罪,是指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真心悔过;积极退赃,是指犯罪人积极主动退还贪污所得的财物。这里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是并列条件,不是选择条件,因此要求是同时具备。这三点反映了犯罪人主观上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程度。
同时应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这是要求犯罪人不仅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还要达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实际效果。
(一)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除了是国家工作人员是犯罪主体外,最大的特点就是在挪字上,并不是要将国家的公款自己非法占有,而只是挪作他用,主观上日后有可能会归还的,这与贪污罪的非法占有为己有,有着本质不同。另外,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将救灾、抢险等财物挪用,按照贪污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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