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包括是否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公开或组织的方式等。
2. 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如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
3. 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同。
4.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包括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明确将“恐吓”增加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以严厉打击那些使用暴力或非暴力手段威胁、滋扰他人,意图对他人产生心理威慑,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的行为。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寻衅滋事犯罪新情况,尤其是针对近年来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犯罪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