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

更新时间:2022-04-22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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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需要知道的一件事情就是并不是任何情况的犯罪都能够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犯罪,首先行为人需要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才行。所以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关于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咨询找法网。
一、

关于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

  (一)二分制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规定,就是在刑事立法上仅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两类。采用此种等级分类制度的国家,存在于各个不同的法系之中,由此足见这种等级分类制度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具体而言,大陆法系的西班牙、法国、奥地利、丹麦、阿根廷、挪威、瑞典等国,英美法系的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等国,苏联解体前西方学者称为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的苏联、蒙古、罗马尼亚、越南、匈牙利等国,都在刑事立法上采用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例如,奥地利刑法典第21条:“行为时,因精神病、愚钝或严重之意识障碍,或其他相类似之严重精神障碍,致无法辨别自己行为不法或无法依其辨别而行为者,其行为无责任。”罗马尼亚刑法典第48条:“由于精神病或其他原因,在实施刑法所禁止之行为时,不能认识自己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或不能控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依据典型的二分制规定,被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相反,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则须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某些适用二分制的国家,对于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的犯罪行为,在处罚时也采用了相应的从宽或宽宥措施,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虽然在立法上明文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但在刑事司法中并非完全否认或无视精神障碍者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而是在法律未明文禁止或许可的限度内,对依法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实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予以适当的从宽处罚。

  2.以明确的立法形式,规定对某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采取相应的从宽处理措施。尽管各国所规定的从宽处罚或宽宥待遇存在一定的差别、各具特色,但适用对象均限制于虽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犯罪行为确实因精神障碍而受到一定不良影响的犯罪人。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9条第1项,“前章所述各有关案件中无法符合免除刑责之必需条件”的,属于减刑的情况之一,也即不符合第8条第1项规定的因精神障碍而被免除刑事责任条件的某些实施犯罪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依第9条第1项的规定受到减轻处罚。而奥地利刑法的规定,则较之西班牙刑法的规定更为明确,奥地利刑法典第34条,“于满18岁而未满 21岁人为之者,或行为人于精神异常状态之影响下而为之者,或行为人理解力薄弱或受教育极少者”,属于特别减轻事由之一。丹麦刑法的规定,与西班牙和奥地利的刑法规定不同,但也体现了对于一部分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予以从宽处置的精神。丹麦刑法典第17条第1款:“实行可罚之行为时, 犯人常在一种因精神上发育缺陷或智力薄弱或错乱所致之状态中(包括非常态之性欲趋向),而此状态并不属于第16条所规定之性质者(即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引者注),法院于咨询医生意见并参酌一切事实后,决定该犯人是否能受刑罚感化。”根据该条第2款, 对于被确认能受刑罚感化并被置于专门处所或普通处所执行刑罚的犯罪人,若认为无需继续执行刑罚或刑罚执行对犯罪人的精神状态有加重危险影响时,原终审法院有权以判决书决定停止刑罚执行。此外,丹麦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还规定, 因犯重罪或轻罪而被保安处分的精神障碍人,另犯能够并应受刑罚感化之罪,如果其最后可罚之行为较适用保安处分之行为为次要,法院得决定免除其最后刑罚。

  (二)三分制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制规定,就是在刑事立法上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明确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称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等)三类。在这三类精神障碍者之中,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被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只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减轻或部分的刑事责任。目前各国刑事立法中,采用此种等级分类制度的国家也相当普遍。例如,大陆法系的意大利、瑞士、联邦德国、泰国、韩国、日本、芬兰、巴西等国,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仅为部分州)等国,苏联解体前社会主义法系的民主德国、波兰、南斯拉夫等国,都在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三分制的等级分类制度。

刑事责任能力划分

二、

从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从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 比照主犯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包括以下两种人:

  (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实施。

三、

交通事故承担刑事责任之后还用赔偿吗

  需要。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方面,主要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 而民事责任中的处罚方式往往是道歉并且进行事故损失的相关赔偿。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可知,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你一一整理的关于关于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等等问题的相关内容。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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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区别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如下: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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