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7-23 16: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情势变更是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不可抗力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达不到预期目的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那么情事变更原则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情事变更原则是什么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就该环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适应,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情事变更原则

二、

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展望

  (一)在我国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5月6日发布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提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事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这是司法实践中对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在1999年统一《合同法》颁布以前所做的。在1999年《合同法》草案的第五稿第77条规定:“由于客观情事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商业风险不适用前款规定。”明确确立了情事变更原则。但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围绕情事变更原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结果是删除了合同法草案中关于该原则的规定。

  (二)情事变更原则展望

  《合同法》未对情事变更原则作规定是出于种种顾虑。其实,上述种种担忧,在统一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就有人提出过。在1997年6月的讨论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会议上,有学者认为情事变更制度属于一般条款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担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导致滥用,影响法律的安定性。梁慧星老师的观点是:“鉴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实质是授予法庭或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发生滥用此裁量权的危险显然存在。现在的问题是,是否在法律上不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就能够避免这种滥用?实际上中国审判实践中已经有承认情事变更的判例,合同法不规定这一原则并不能阻止法院根据情事变更理论裁判案件。与其如此,不如由合同法对情事变更原则作明文规定,使法庭或仲裁庭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有所遵循,减少裁判的任意性,减少滥用的危险。”

三、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是如何体现的

  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合同以外的社会背景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严重导致双方利益不公平的现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所谓的变更合同,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对合同履行价款、时间、方式等方面的调整,来重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比如,将原本200元/吨的价格上调至400元/吨。所谓的终止合同,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查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合同内容,仍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只能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律师建议,在实践当中,不要轻易引用这样条款,因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认定情势变更时的标准相当严格;如果引用不当,不但会导致自己变更或终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还可能面临构成违约的风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情事变更原则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情势变更可重新协商或诉诸法律。具体操作:1. 重新协商,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调整;2. 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情况变化及影响。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如何
情势变更原则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变更或解除合同。其中,变更合同指的是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以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而解除合同则是在无法达成利益平衡时,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终止合同的履行。具体应用需要结合每一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什么呢
情势变更可重新协商或解除合同。若双方能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则重新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以确保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这边是属于不合理的
好的,可以简单说明一下想咨询的情况N
你好,签订了劳动合同了吗
您好,只要时间上不中断,你可以终止自己缴社保,让单位给你无缝衔接缴社保,这样就没有问题。
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走法律途径维权。
请详细说明你需要咨询什么问题,不能只陈述一个事实。你想咨询什么问题?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