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
1、倾听当事人陈述案情
2、针对当事人含糊不清处提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
3、合理地分析案情,说明胜诉的可能性及案件败诉风险
4、上门咨询收费50元-100元;法律援助及电话咨询免费
(二)收案
1、分析案件风险,签署谈话笔录。
2、收案审批 填好收结案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委托须知交委托人过目签字盖章
4、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做好谈话笔录
5、委托人授权
(1)委托人填写授权委托书或律师替委托人草拟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无异议后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人个人的,让其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是单位的,让其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收费开票 收取律师服务费后,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收据
(三)办案
1、制作法律文书(起诉书或答辩状等)
2、调查收集证据
(1)让委托人提交已有的相关证据
(2)律师调查取证,调查收取证人证言,公安笔录,工商信息等
3、立案(代理原告)
(1)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公函、授权委托书、起诉状、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
(2)法院立案审查,审查过后立案,然后签发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4、收到出庭通知书或法院电话通知。实际操作中,有的法院在立案当天就签发出庭通知书,有的则要过段时间后签发
5、制作代理词,庭审笔录
6、参加庭审
(四)结案
法院制作判决书或调解书,双方自行和解签订协议的或原告自愿撤诉,一案委托终结。提交律师工作日志给当事人签名(律师留存)。
五、归档
及时整理卷宗补充材料,汲取经验,撰写办案总结。
债权债务诉状范本
范文
原告×××,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东莞市××区××路××号××室。电话:139××××××××
被告×××,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东莞市××区××路××号××室。电话:136********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大写:******);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的利息******;
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同事/××)关系。截至××年××月××日止,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还款。
原 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东莞市第**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 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 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 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受理后公告传唤 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 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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