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承包合同到期续签怎么做?

更新时间:2022-03-29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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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是社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食堂承包合同到期续签怎么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食堂承包合同到期续签怎么做?

  如果合同到期意味着双方先前建立的法律关系终结。其次,双方想继续建立法律关系需要进行续签或者重新签订合同。续签,在法律中有两种情况:

  (一)原合同中如果约定了必须续签的情形,那么只要符合该情形,双方都不得拒绝续签,一方拒绝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义务进行合同的续签,

  (二)如果原合同没有约定续签相关事宜,那么双方需要进一步协商,当然,双反任何一方都有拒绝续签的权利。因此,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有约定,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那么需要双方好好协商。

食堂承包合同续签

二、

承包合同的内容和特征有哪些

  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承包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各地的做法,合同除开头要写明发包方和承包方,并在末尾署名,注明签约的时间、地点外,其主要条款包括:

  (一)承包经营的形式;

  (二)承包的各项指标及必要的措施;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违约责任及奖罚办法;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合同的变更;

  (七)合同争议的处理。

  合同的中心内容是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为了便于履行,避免发生争议,这方面的条款应力求具体、明确、周密。这里只能提出一些要点供参考:

  承包方的权利:

  (一)享有国家政策、法律和合同规定给予的全民财产经营权,包括生产经营、劳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职工奖惩等方面。除接受主管机关及有关业务部门必要的监督管理外,有权排除不应有的行政干预,拒绝不合理的社会摊派。

      (二)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发包方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兑现为实现承包的指标所必须的的条件,如,优先安排技改项目、解决贷款问题、供应燃料及原辅材料,给新产品减免税,等等。

  (三)有权按照国家政策、法律和合同规定,处理企业的留利。在工资总额范围内,自行决定企业内部的分配方式和奖励制度。

  (四)有权使用自筹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和福利设施,请求一上级有关部门将此列入计划。

  承包方的义务:

  (一)按照国家计划和合同规定,确保所承包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实现。除非在承包后国家经济政策有重大调整,否则,不得随意要求变更条款。

  (二)积极、主动进行企业内部配套改革,把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与实现企业管理上等级的目标结合起米。同时,重视智力投资和技术改造,不断增强企业后劲。

  (三)切实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做到文明生产、合法经背;自觉接受岑包方和其他政府有关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投资和消费基金上实行自我约束。

  (四)正确发挥企业党组织的监将、保证作用,加强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搞好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发包方的权利:

  (一)按国家政策、法律和合同规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制订发展规划,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加强行业管理;注意合同与国家计划的衔接,有意识地引导企业的承包经营走向规范化。

  (二)会同银行、税务、物委、工商、劳动、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如因对企业潜力估计不足,初订的承包基数偏低,以致企业获利过多;或遇国家经济政策有重大调整(如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有较大调整),以致企业难以承担时,有权提出修改合同。

  发包方的义务:

  (一)坚持政企分开,按照“两权”相分离的原则,不对企业施加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二)转变机关管理经济的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帮助企业解决实现承包指标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劝协同各有关业务部门,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服务:兑现各种政策排除各种不合理摊派,积极为企业实现承包指标创造有利的物质条件。

  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着特殊的关系。例如,在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一方面,国家同承包方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另一方面,“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因此,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如何,不论其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也不论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同企业一样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它们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民事关系。在签订、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过程中,国家同企业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同样要坚持自愿原则,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两种职能应适当分开,在研究承包经营合同主体时,应着重关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关系。

  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是指在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理由是: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营业,是作为活动的营业和作为组织的营业的统一体。作为组织的营业是集合多数的物和权利的一定的有机组织体,其中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权利和商业秘密、企业声誉、地理位置等;消极财产包括营业上的各种债务。承包经营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是以发包方的营业财产(总体财产)为基础的。

  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使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并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成为增强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

签订承包合同协议书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而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合同将导致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二)严格审查发包人签约主体资格、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首先,需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对于代订合同的经办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核查其是否处于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和期限内。

  其次,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如果未取得相关规划、报建手续,施工过程中被勒令停工或拆除,则施工企业可能面临发包方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的风险。

  再次,对于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具有相关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同的资质等级,并应则联合体各方共同确定联合体投标单位的牵头人。

  最后,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三)使用准确术语来表述工期、质量、造价等施工合同重要条款的约定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体,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合同用词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词的含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进场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何种说法,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订、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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