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成被拆迁人受伤的,根据《刑法》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视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二)造成被拆迁人财物损毁的,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三)私闯民宅。《刑法》第245条还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四)采用侮辱、诽谤的手段对被拆迁人的进行人身攻击的,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财产损失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暴力强拆显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除了直接导致地上附着物毁损、物品被埋等直接损失外,还导致一些间接利益受损,常见的如暴力强拆商铺导致商铺无法经营的损失。
(二)人身安全
暴力拆迁还可能会为威胁到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拆迁方为达到拆除房屋的目的,强行控制被拆迁人的人身自由,不顾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强行拆迁,更有甚者对被拆迁人进行殴打。
(三)劳动保障权
不签安置补偿协议就开除公职,很多身为公职人员也遭遇过拆迁,不合理的补偿也难以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一些地方政府滥用《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劳动法》等规章对公职人员侵犯劳动保障权。
(四)知情权
拆迁必须进行公告,但是很多地区在拆迁时只对补偿数额进行公告,但是依据的补偿标准、评估情况、法律程序等等拒不公告,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
(五)公平交易权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没有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这是强制拆迁源头的不公平,也是最大的不公平。在拆迁评估程序上,很多地方的被拆迁户对被评估机构没有选择权。评估过程的不公开及评估黑洞,都导致了房屋安置和补偿的不合理。
暴力拆迁产生原因:
(一)相关赔付不合理,国家规定的款项出现私吞现象,或者开发商不能给予合理的条件,导致居民拆迁后可能失去居所。
(二)现行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
(三)个别开发商有恃无恐,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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