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3-07-1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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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即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那么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什么?当事人的财产关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国家和法律的性质不同,所保护的财产关系也就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保护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者的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保护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在一定阶段上,也保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一)法律属性

  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即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属于客观范畴,即社会的经济基础。不过经济基础是经济学、政治学的用语,而财产关系是法律用语。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反映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作用。历史唯物论认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所以当代国家都必须建立完善的调整社会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并在经济活动中实行法治。

  (二)分类

  指法律关系主体所参加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特点是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的建立、变更与消灭表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但是它仍然是客观社会关系而不是思想关系。因为虽然每一个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的建立、变更与消灭和主体的意志有关,但从社会宏观的角度看,一个社会能够发生什么样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并不以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只是具体社会经济关系,而不是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因为生产关系是客观的,法律无从调整。法律通过对具体经济关系的调整而达到作用于、服务于整个社会生产关系的目的。对具体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在当代主要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其中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是具体社会经济关系中最活跃、最大量的部分,按其性质主要可分为财产支配、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三)释义

  指因法律调整而形成的具有一定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法律关系。法律调整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的结果。这一层含义已不再指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故法学著述中一般不使用这一含义。

财产关系

二、

当事人的财产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不适用有效婚姻的夫妻财产制度,而是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是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

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一)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决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例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等,不能作为财产;  

  (三)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例如人的器官、血液等不能作为财产。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即支配型与流转型。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财产还可以区分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前者指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消极财产仅指债务。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财产关系具有服从性、支配性和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给您解答疑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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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是什么意思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也称为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债权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也称为财产支配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关系。
关于情侣之间财产关系?
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会视为共同共有,会按照比例分割。如果不能够确定比例,则等额分割。一方能够证明归自己所有的财产,则不会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涉及到财产关系的?
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的规定有:<br/> 1、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投资收入、生产经营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br/> 2、夫妻双方可以进行财产约定;<br/> 3、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先协商决定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法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br/>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br/>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br/>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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