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补偿内容,包含以下七个方面:
(一)畜禽舍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
(三)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拆卸、运输、安装、调试、精密度损失等);
(四)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格乘以相应折旧系数;
(五)搬迁费;
(六)过渡安置费;
(七)畜禽的贬损价值。
每个地方的补偿方案不一样,影响补偿金额的因素包括四个方面:
(一)当地政府的财政状况;地方领导比较开明所得到的补偿会比较多。
(二)养殖场是否具有完整合格的手续;经营证照齐全的实际养殖经营者,在经营期间遇到拆迁的,具体数额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是否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各种形式拆迁均会提到“在期限内”,超出规定期限内的不仅不会给予补偿,当地政府还会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
(四)养殖场环评是否过关;养殖场环评等手续过关,那会获得较高的补偿;如果不过关,则可能分文没有。
(一)养殖业主向所在街镇提出养殖项目申请;
(二)所在地街镇政府对养殖场选址实地踏勘,对在适养区内且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养殖项目的批复意见和适养区证明,并函告区畜牧兽医局;
(三)区国土部门根据养殖场选址情况进行审核,对不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出具非基本农田证明;
(四)区畜牧兽医局对符合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出具符合养殖发展规划证明;
(五)区发改委对新建养殖项目进行备案;
(六)养殖业主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手续;
(七)养殖业主向区国土局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八)养殖场建设完成后,向区畜牧兽医局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鱼塘、养猪、羊、牛等)的征收补偿包括四方面:对地的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合理的拆迁费用。
殖场遇到拆迁,补偿涉及到几个部分:
第一,土地的补偿,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土地确权明确,土地可以获得补偿,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土地补偿归实际承包权人所有;
第二,养殖场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根据养殖场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综合评估计算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合法的养殖手续和营业执照,根据实际产值情况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四,设备折旧及搬迁的补偿,养殖场内的设施设备评估后折旧的补偿,养殖场剩余物料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等都可以获得补偿。
第五,禽畜出清补偿,这一项补偿一般是按照存栏禽畜的大小和种类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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