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中,拆迁补偿标准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确定的。拆迁补偿标准通常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
1.房屋补偿费,也称为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这一费用的计算是基于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以平方米单价为基准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则是对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条件的不便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划档,并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进行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则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拆迁补偿的方式选择主要包括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以及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三种形式。
1.产权调换形式是指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在这种形式下,被拆迁人对交换的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
2.作价补偿形式则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则是指在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作价补偿。这种形式的选择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协商来确定。
在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时,被拆迁人需要综合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同时,拆迁人也应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合理的补偿方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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