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相关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2-06-13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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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家庭承包是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简称。其承包对象主要包括林地、草地、耕地,承包期限为50-70年不等。家庭承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所有制度的重大改革,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劳动的积极性。那家庭承包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家庭承包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家庭承包

二、

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三、

土地家庭承包的特点

  (一)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二)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三)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四)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五)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家庭承包相关法律规定的知识,家庭承包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权利证书。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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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权纠纷诉讼有诉讼时效。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而行政纠纷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此外,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式以及诉讼权利的行使等方面,法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例如,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同时,人民法院也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规定了土地家庭承包的原则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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