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首先,法院没有裁决之前转移财产是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但是有可能会侵犯原告的权利,因此法律规定了诉讼前财产保全、执行前扣押等司法救济手段。也就是说,其转让财产在法律上是不违法的。判决后的财产转让,可以构成拒绝执行判决的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中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下列情形之一:
(一)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致使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挠、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
(三)有能力执行和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解书和付款命令的。其中,“隐瞒、转让、出售、毁坏法律文件后的财产具有法律效力,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是一种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那么,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恶意转移财产?
该解释还指出“它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6)款的规定处理”。这是: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销毁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阻止证人以暴力、威胁、贿赂的方式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瞒,转移,出售,销毁被扣押或者扣押的财产,或者已经存放,责令保管的财产,转让被冻结的财产;
(四)对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侦查人员和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六)拒不遵守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
(一)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之前,只要符合法律形式要件,比如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等,并不违反法律。
(二)人民法院追究当事人转移财产责任的,应当以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为前提,而保全措施以对方申请保全为前提,未经对方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主动采取措施。
(三)人民法院未保全的,即使被告转移财产,也只产生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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