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22-06-01 08: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分为四种,那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包括哪些?又是否了解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的区别?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下面一起看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所有权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物权。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房屋有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占有,就是对房屋实际上的控制和支配。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己来控制和支配这一房屋,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让非所有权人来控制和支配。
使用,就是依照房屋的用途来利用。如房屋所有权人按自己的意向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开设商店或办公。
收益,就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合法的物质利益。如房屋所有权人把房屋用于开设商店,就可以从经营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这些利益中有一部分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又如把房屋出租给他人,可以按期收取租金,租金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收益。
处分,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对房屋的处置。这种处分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事实上的处分,如将房屋拆除或翻建、改建;二是法律上的处分,如将房屋出卖、赠与他人。

二、
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三、
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的区别
(一)房屋所有权人是指房屋权利的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出让、赠与等处置的权利。
(二)而房屋共有,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 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房屋共有人包括持证人和共有人。持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证由谁来持有。无论房屋是单独所有还是共有都只有一个产权证,所以要有 个持证人。共有房屋的每一个所有权人都可以叫做共有人,但持证人只有一个。如果房屋存在共有人,那么处置该房屋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同时到场签字。
(三)共有房屋一般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种类。“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
(四)夫妻间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共有,除有特殊约定外,二者是对该房屋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夫妻之间对于该房屋的收益、处置权利都是相同的,没有任何区别。
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包括哪些的介绍,相信大家在法律上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四种权利也有了一定的认知,希望文章的内容对您生活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房屋的所有权人有哪些权利
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有以下这些:
1、占有权: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
3、收益权: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权: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房屋所有权人处置房产有什么权利
房屋产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的实际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权,就谈不上所有权。
2. 使用。是产权人根据房产的性能,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
3. 收益。产权人收取房地产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比如租房取得租金,用房作为合伙股取得红利。
4. 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处置房产的权利,如依法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有哪些,规定是什么
1. 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2. 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3.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对其自住房屋进行实际控制,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
4.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5.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7.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