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承认与执行国外判决的程序

更新时间:2022-01-27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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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其实在生活中的一些民事案件中的话因为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审理并不满意的情况下的话也是通常会出现再审的情况,对于法律来说的话因之所以再审的原因肯定是不想因为某些原因错判当事人。那么,我国承认与执行国外判决的程序?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我国承认与执行国外判决的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这又分三种情况: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但存在互惠关系。

  (二)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三)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由外国向我国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

 我国承认与执行国外判决的程序 

二、

劳动仲裁裁决撤销执行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受理会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

哪些判决和裁定不可以申请再审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哪些可以申请再审,哪些不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不太明确,不过,从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可归纳出以下几种情形的判决、裁定不可以申请再审:

  (一)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可以申请再审。但是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中,如果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可以根据民诉法第16章规定的程序,申请再审。

  (二)民法院作出的大部分裁定,不允许申请再审。但是有四种类型的裁定除外,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这四种类型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判,不可以申请再审。

  (四)审判决不服,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司法实践中一般区分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再审维持原审判决,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再提出再审申请。但是如果再审判决是原审法院作出的,则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另一种情况是再审改判,不服改判结果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如果再审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就没有了再审的机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我国承认与执行国外判决的程序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在法院进行诉讼判决时,难免会出现一些人为的错误,那么这时就需要进行再审来补救了。但是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再审的,所以法官在判决时还是需要谨慎。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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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了解一下外国离婚判决承认的申请程序。
1. 对于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 对于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3.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我需要了解外国离婚判决承认的申请流程,请问该怎么办理呢?
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让国内法院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 1. 申请人需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申请材料应包含判决书正本及经过验证无误的中文译本。 2. 法院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信息: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 判决由哪个国家的法院作出,判决结果及判决时间; 3. 申请人是否受到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 申请理由及具体请求; 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受理的法院为: 1. 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2. 若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 若申请人不在国内,则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有哪些程序
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方式:申请人应向我国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且我国法院不处理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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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求助,进行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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