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企业设立登记是重要的,设立时不登记拿不到营业执照不能开业。至于企业设立后的某些经营情况变化就是企业自己的事,不一定着急进行变更登记,想起来了到登记部门办一下变更登记是应该的,想不起来不登记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这种观念是极其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 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条例还 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于企业法人不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企业登记内容是企业情况的说明,是企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背景材料,与企业进行交易的人正是通过企业登记的有关内容了解企业的资信和 经营状况的,如果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没有就变更事项进行登记,那么与之交易的第三人获得的就可能是不真实的信息,其交易的风险将大大增加,所以企业 必须就其变更事项及时进行登记。
故而法律规定对登记事项变更而不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是必要的。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6、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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