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在商标初审公告后3个月内提出。
(一) 未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商品,经营者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伪造认证标志;(二)经营者未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二) 经营者虽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但经认证不合格却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四)其他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名优标志是经国际或者国内有关机构或社会组织评定为名优产品而发给经营者的一种质量荣誉标志。
(一)未经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伪造名优标志在商品上使用;
(二)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但经营者未参加评比,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三)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参加了评比,但未被评比为名优产品;
(三)被取消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经营者继续使用名优标志;
(四)级别低的名优产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
(五)其他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除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外,还有其他一些表示产品质量或荣誉的标志。《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当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最终将适用《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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