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便无从谈起。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执行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质量与数量
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物)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物)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物)的具体特征。
(四)价款或酬金
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
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
合同正文为据的特点是指附件所规定的内容必须与合同正文要求一致,尤其是目标的条件不能走形,降低条件。如合同目标是高纯度的石英砂,而在技术附件的描述中降低了其纯度,这就是与合同正文要求不符,或在合同的价格条款中明确了服务费,而在服务附件中通过分量的细化使正文中规定的服务费上升了,也叫与合同的正文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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