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43条什么罪
更新时间:2022-01-09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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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的法定不起诉,也就是一种相关机关人哪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又或者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需药追究刑事责任,继而作出不把犯罪嫌疑人追诉的处理决定。那么,刑法143条什么罪?下面让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
刑法143条什么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决定不起诉案件的处理程序的规定。
不起诉的决定必须经过公开宣布的程序,不能以送达代替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的地点、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但必须有被不起诉人在场。同时,检察机关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被不起诉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不起诉的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被不起诉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无罪的。对被羁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二、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第173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七)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条件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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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96条适用于什么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1002页:行为人不可能对机器行骗,不存在如果机器知道真相就不会处分财产的问题。如果认为机器也可以成为欺骗行为的受骗者,就几乎不可能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例如,行为人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的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现金时,没有欺骗任何自然人。司法机关进行事后调查时,银行的任何职员都不可能声称自己被骗。行为人之所以能够取出现金,并不是因为向取款机或者银行职员传递了不真实的资讯,相反是因为资讯“真实”(密码、操作程序没有错误),所以,该行为不是欺骗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P803页:冒用他人信用卡,以违反持卡人的意志为前提;征得持卡人同意使用其信用卡的,不构成犯罪。但本书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只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成立盗窃罪。
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书认为这一解释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原理。因为诈骗罪以欺骗自然人为前提,对机器使用他人信用卡时,并没有对任何自然人实施欺骗行为。而且,这一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自相矛盾。200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前一司法解释的逻辑,行为人使用非法制造的IC电话卡在机器上打电话的,应当成立诈骗罪。显然正确的是后一司法解释,错误的是前一司法解释。
P807页:对于抢劫信用卡的案件,应具体分析:(1)抢劫信用卡并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抢劫数额为所提取的现金数额。(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抢劫信用卡但并未使用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抢劫数额为信用卡本身的数额(工本费等),或者不计数额,按情节处罚。(3)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应分为不同情形处理:如果事后在机器上使用的,应将抢劫罪与盗窃罪(数额为从机器上取得的现金数额)实行并罚;如果事后对自然人使用的,应将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实行并罚。(4)抢劫信用卡当场取款一部分,事后取款一部分的,对当场取得的财物认定为抢劫罪,对事后取得的财物视使用方式认定为盗窃罪(在机器上使用)或信用卡诈骗罪(对自然人使用),实行数罪并罚。(5)一方抢劫信用卡后仍然控制着被害人,知情的另一方帮助取款的,成立抢劫罪共犯。
故意杀人罪是刑法多少条
你好,这种是重罪,一般需要看情节、影响或者金额,刑期都是三年往上,如果已经刑事拘留了的话,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属不可会见,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