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司都有必要申请商标,产品进入市场,服务进入市场都是有品牌的,所以都需要注册商标。
商标要获得注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我国商标法不仅从正面对商标构成要素和注册条件做了规定,而且从反面列举了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注册应当具备合法性、显著性、非功能性及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四个条件。
1、合法性
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指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八条规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另一方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是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标识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将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开来。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三维标志不得具有功能性
商标的非功能性是指具有功能性的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商标的功能应当申请专利保护,我国商标法禁止具有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的三维标志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4、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在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提供保护。《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在先权利,比如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分为三类,分别是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以特定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同时商标注册人承诺自己不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以特定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但商标注册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再许可他人在同样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任何公司都有必要申请商标,产品进入市场,服务进入市场都是有品牌的,所以都需要注册商标。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什么公司需要注册商标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