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合同范本

更新时间:2021-12-31 11: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由甲方统一制定,同时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修订。甲方装饰的住房系乙方合法居住并且甲方是具有《资质证书》并且经有关部门等级认定的企业法人。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建筑装饰工程合同范本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建筑装修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建筑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被告自有的碧桂园彩虹一街9号房屋进行承包装修工程,具体内容见工程预(结)算报价表,总工程造价为306406元,按八折结算价为245124.8元。如有增加,另行计算。工程验收后付清工程款,工程保质期为一年。签订协议后,原告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原告的要求,增加了部分工程项目,故房屋装修工程结算总造价为327209.68元。2004年6月,原告将装修后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入住房屋并使用。但被告只支付了工程款240209.68元,余款87000元却以工程不合格为由没有支付给原告。

  另查,原告并不具备房屋工程装修资质。

  原审判决认为:由于原告不具备房屋装修工程资质,故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装修工程合同无效,但由于房屋装修工程已完成,被告亦已使用该房屋,其亦当庭表示工程预(结)算报价表中装修项目已装修完毕,故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由于被告使用房屋,并表示收到工程预(结)算报价表及清楚其内容,故应视为双方已结算,被告应承担支付工程款87000元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进行的装修工程不合格,要求索赔的辩称,由于被告没有在本案提起反诉,且被告亦明确表明另案起诉,故对该辩称不作处理,被告可另案起诉。

  依照规定,判决:被告黄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梁某装修工程款87000元。本案受理费3120元,由被告负担 。

  上诉人黄某上诉称: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并进行不合格装修工程明显存在欺诈的手段;二、原审适用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是错误的,本案应适用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的合同,承揽合同必须要求承揽人按照发包人的意思,完成了承揽项目,再进行项目的结算。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多次表明被上诉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故上诉人依法未将余款付给被上诉人,并非上诉人延付工程款。三、本合同纠纷中,被上诉人必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上诉人入住该房后,发现该房存在超过20处质量问题,被上诉人的行为本身已构成了违约。四、工程款的结算价格存在争议。五、上诉人是香港人,不熟知大陆的有关法律规定,原审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不公平的判决。综上,特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梁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对于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系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尚欠的讼争工程款87000元。

  首先,双方当事人系因在履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中引起该纠纷,故该案的案由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承揽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适用承揽合同的一般规定的同时,在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2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因被上诉人不具有房屋装修工程资质,故该协议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原审对该合同效力定性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尚欠的讼争工程款87000元的问题。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明确确认了以下事实:其一,讼争工程已经完工,且其已经入住使用;其二,讼争工程总价款为327209.68元,尚有87000元未支付,未支付的原因系讼争工程的质量问题。根据上诉人的自认,该案所涉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明确,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其尚欠工程款87000元之支付义务。故上诉人关于其不应支付87000元工程款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讼争工程的质量问题,在原审法院行使了充分的释明权的情形下,上诉人明确表示就质量问题,另案解决。原审法院对于讼争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处理,符合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在二审诉讼期间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是要求法院对讼争房屋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因原审法院对讼争房屋工程质量问题不作相应审查,故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进行救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建筑装饰工程合同

二、

建筑装修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建筑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被告自有的碧桂园彩虹一街9号房屋进行承包装修工程,具体内容见工程预(结)算报价表,总工程造价为306406元,按八折结算价为245124.8元。如有增加,另行计算。工程验收后付清工程款,工程保质期为一年。签订协议后,原告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原告的要求,增加了部分工程项目,故房屋装修工程结算总造价为327209.68元。2004年6月,原告将装修后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入住房屋并使用。但被告只支付了工程款240209.68元,余款87000元却以工程不合格为由没有支付给原告。

  另查,原告并不具备房屋工程装修资质。

  原审判决认为:由于原告不具备房屋装修工程资质,故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装修工程合同无效,但由于房屋装修工程已完成,被告亦已使用该房屋,其亦当庭表示工程预(结)算报价表中装修项目已装修完毕,故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由于被告使用房屋,并表示收到工程预(结)算报价表及清楚其内容,故应视为双方已结算,被告应承担支付工程款87000元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进行的装修工程不合格,要求索赔的辩称,由于被告没有在本案提起反诉,且被告亦明确表明另案起诉,故对该辩称不作处理,被告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黄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梁某装修工程款87000元。本案受理费3120元,由被告负担 。

  上诉人黄某上诉称: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并进行不合格装修工程明显存在欺诈的手段;二、原审适用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是错误的,本案应适用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的合同,承揽合同必须要求承揽人按照发包人的意思,完成了承揽项目,再进行项目的结算。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多次表明被上诉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故上诉人依法未将余款付给被上诉人,并非上诉人延付工程款。三、本合同纠纷中,被上诉人必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上诉人入住该房后,发现该房存在超过20处质量问题,被上诉人的行为本身已构成了违约。四、工程款的结算价格存在争议。五、上诉人是香港人,不熟知大陆的有关法律规定,原审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不公平的判决。综上,特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梁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对于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系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尚欠的讼争工程款87000元。

  首先,双方当事人系因在履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中引起该纠纷,故该案的案由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承揽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适用承揽合同的一般规定的同时,在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2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因被上诉人不具有房屋装修工程资质,故该协议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原审对该合同效力定性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其次,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尚欠的讼争工程款87000元的问题。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明确确认了以下事实:其一,讼争工程已经完工,且其已经入住使用;其二,讼争工程总价款为327209.68元,尚有87000元未支付,未支付的原因系讼争工程的质量问题。根据上诉人的自认,该案所涉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明确,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其尚欠工程款87000元之支付义务。故上诉人关于其不应支付87000元工程款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讼争工程的质量问题,在原审法院行使了充分的释明权的情形下,上诉人明确表示就质量问题,另案解决。原审法院对于讼争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处理,符合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在二审诉讼期间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是要求法院对讼争房屋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因原审法院对讼争房屋工程质量问题不作相应审查,故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进行救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装修合同书应该怎么样写

  由于大部分业主都忙于工作,没时间打理房屋的装修,这时候就需要一家靠谱的装修公司,由于装修的费用不少,因此在签订装修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装修合同需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承包方资格的审查1、确认承包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与合法,是否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是否具有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是否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2、确认签约人的资格,若是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二)、材料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三)、合同工期在合同中,应对工期进行明确的约定,承包方应按期完成工程。如果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当顺延。但如果是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四)、合同质量装修合同中,作为承包方,应注意对承包事项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的约定,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质量标准施工。(五)、合同检验为保障发包方的合理利益,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六)、保修期为了保障发包方的利益,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期,保修期在验收合格后起算,双方可在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保修单。(七)、合同价款应特别注意在装修合同中对价款支付时间、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

  房屋装修对老百姓来说是件大事,自己请人装修还是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修?不管是哪种形式的装修都需要签订建筑装饰工程合同或者劳务协议。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建筑装饰工程合同范本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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