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宅基地复耕补偿标准
1、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1.2万元/亩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
3、购房补助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
(二)农户完全退出原农村宅基地后按规定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补偿标准:
1、对原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农户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后,按照1.2万元/亩对实际腾退宅基地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3、节约用地奖励补助(购房补助)根据农户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后,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元/平方米)钢砼结构345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270砖墙(条石)瓦盖240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210砖墙(片石)瓦盖180砖墙石棉瓦盖165土墙结构穿逗、土墙瓦盖150石棉瓦、玻纤瓦盖135简易结构土墙毡盖(含棚盖)53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一)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持户口簿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有批复无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异地无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须退耕,由申请人写出保证。
(三)分户建房的,应提供家庭成员签订的分户协议。
(四)因建设需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的证明。
(五)在县城规划区内,应办理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应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六)在公路、沟渠、河道、桥梁两侧建设用地,应按照《公路管理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到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查同意,由所辖区域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实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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