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并进行申报,该局受理相关材料;
(二)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二级医院报销40%,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三级医院报销30%、镶牙、假肢、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
(一)病历本(要医生写明出院小结)
(二)药费总清单(盖章)—日清单不行
(三)住院费用原始发票(盖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盖章)
(五)身份证复印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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