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的内容无疑应指其权能或权项,一般认为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一)生命权首先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故生命权的基本内容,说到底就是维护生命的延续,也就是保护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
(二)生命利益支配权问题。生命权中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实际上意味着生命权的主体是否可以处分自己的生命的问题。
(三)生命权包括以下权利:
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
3、免于饥饿的权利。
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生命权包括以下权利:
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
3、免于饥饿的权利。
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一)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受到侵害,以死者的近亲属为救济对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死亡,又无违法阻却事由的,即构成对生命权的侵害。
生命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二)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人体机能完善性的破坏和功能发挥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三)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身体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身体完整性的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形式上完整性的侵害和实质上完整性的侵害。前者如非法搜查身体、骚扰、冒犯性殴打,后者如破坏和强制利用身体组织和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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