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更新时间:2022-07-04 18: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由其代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且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清偿债务。那么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

  以合同是否严格贯彻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均为涉他合同,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因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增加了费用,并且合同当事人未对该增加的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的,我们认为应由债权人负担,其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基于债权人的意思并且对债权人有利。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该第三人既可以同意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在拒绝接受合同权利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不能因此而得到免除,他应向合同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在第三人同意接受合同权利的情况下,他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需要注意的是,该请求是基于当事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条款而产生的,而非基于他与债务人或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债务人如果未按照履行期限向第三人履行的应构成履行迟延。在第三人同意接受合同权利的情况下,债务人则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并且为债权人接受的,我们认为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取消了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仍然构成合同的履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该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因为其并非是合同的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人同意接受合同权利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债权人履行但不为债权人接受并且因此造成未能按时向第三人履行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如果与债权人订立了债权转让合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按照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要求债权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

履行合同

  则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如不履行,又怕承担法律责任。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企业在经营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棘手问题:履行合同,则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如不履行,又怕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这种两难的境地,企业该如何应对呢?企业只有充分地了解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才能摆脱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与债务加入的区别是什么

  (一)表现的形式不同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表现形式为: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约定,债务的履行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该第三人通常系债务人的次债务人。

  债务加入的表现形式分为三种表现形式:

  1、由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三方达成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

  2、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承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加入的三种表现形式均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点,就是均是必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缺少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的基本要素,就不构成债务的加入。

  (二)诉讼主体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规定,当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诉讼时,债务人只能处于被告的地位,如需要将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列为当事人,其在诉讼中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且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不能列其为被告。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被告的地位,债权人向债务加入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将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当第三人未按约定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或不完全履行,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二种情况:1、当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债权人同意当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债权人同意可以免除债务人的义务时,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未按约履行义务,债权人要求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应向债权人承担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2、当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债权人未与债务人或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在债务人及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均未按约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履行义务,在当事人对承担责任的形式没有特别约定的,亦可以在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由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介绍,履行合同是作为双方当事人要尽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具体内容来履行属于自己的义务,对其如果大家还有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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