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谁

更新时间:2021-12-16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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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活中大家见到的一些建筑工程的话都是需要缴纳保证金的,这样的情况的话也是属于行内大家众所周知的,虽然说国家对于保证金的话没有强烈的要求跟规定,但是工程来保证金是经常的事情。那么,建设合同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谁?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建设合同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谁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一)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二)工程已经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三)承包人没有违约行为,建设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 (四)工程数额已经确定;(五)承包人已经给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并在6个月内提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需要引起承包人特别注意的是:承包人若不及时主张优先权,就可能彻底丧失实现优先权的机会。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承包人不在审判程序中提出实行优先权之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会主动适用承包人优先权。一旦经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决未适用优先权,那么即便承包人此后想实现这项权利,也无法再求助于执行程序达此目的。

建设合同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谁

二、

工程投标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有相对比例金额和固定金额两种方式。相对比例是取投标总价作为计算基数。为避免招标人设置过高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同类型招标项目对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均有相关规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三)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三、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下调了两个百分点。

  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建设合同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谁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总工程价款的3%,具体比例可由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协商,做出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承包方的利益,对于约定的质保金高于法定比例的,高出部分的约定无效。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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