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是不允许倒闭的。保险公司如果因为运营不善,保险公司会选择合并,除此以外中国银保监会有权停止此保险公司业务,直到有足够的资金能够使此保险公司再次运作。若在一定期限内仍然无法继续运作的话,将有法院宣告其破产,如果保险公司由法院宣告破产的话,那么它的所有业务将由中国银保监会指定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代理和继续其售后服务,或者退保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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