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院记录
(二)出院记录;
(三)出院小结;
(四)病历本;
(五)疾病诊断证明书;
(六)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七)交通事故认定书;
(八)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九)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误工费=误工收入(年/月/日)×误工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误工费赔偿的是受害人因治疗期间所产生的误工损失。
如果误工期间仅计算工作日,则应以工作日的工资收入为标准;如果误工期间包括休息日,则应以包括休息日在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一)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员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二)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X片及诊断报告;
(三)有关手术病例和检查记录;
(四)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五)鉴定申请人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非有以下的四点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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