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一般包括医疗工作人员因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在诊疗中发生失误、或者医疗工作人员轻信自己的技术可以克服客观条件而致患者受到损害,或者医疗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致使患者受损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包括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造成患者人身伤害致损的情形,此时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其相应的损失,但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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