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外,其他企业和个人包括超市没有权利对偷窃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理。
超市应该把偷窃者没有结账的物品按金额结账或退还超市,如果金额较大可以把偷窃者送至派出所处理。
超市没有权利罚款, 如果被超市罚款,应该索取正规发票,以便日后申诉。
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如果被扭送派出所,如果偷东西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盗窃罪。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有关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因此,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提出权益保护或者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诉讼时,应当提供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等证据。
在消费者投诉提供的文字材料或口述笔录中,要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
按实际情况,超市没有罚款的权利,对于有权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主体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另外,对于罚款的数额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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