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补助符合条件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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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的遗属补助,也就是一种对于民政部门能所负责的优抚对象,包括了烈士遗属以及由于工作的原因而牺牲的军人遗属,还有因为疾病原因而死亡的军人遗属等等,那么,关于遗嘱补助符合条件有哪些?找法网小编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
一、
关于遗嘱补助符合条件
(一)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二、
什么是遗属补助
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中遗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优抚对象的生活问题,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并建立了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
三、
遗属补助的标准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08]446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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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享受人员条件
遗属补助享受人员条件:
1. 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
2. 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
3. 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 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2. 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3.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补助对象: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2.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3.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4.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其他规定:
1. 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考虑在内。
2.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给予补助。
3. 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后,如遇特殊困难可给予临时补助。
4. 享受补助的遗属因情况变化可减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5.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