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以确权登记证载定年限为准,按现行的法律与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年,从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现在的土地确权,只是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确认及颁发经营权证,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仍按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从前期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实践来看,在土地确权中遇到了一些阻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土地权属情况复杂影响确权准确性
在土地权利状况较为复杂的地区,集体成员承包区域存在交叉,各方长期积累矛盾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部分情况下确权对象承包合同缺失,且缺乏其他证明材料,导致确权难度增加。
(二)土地流转不规范影响确权进展
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不统一,部分地区流转登记存在空白,有个别承包土地在承包期间被私下易手或口头约定让渡部分面积,造成实际确权时权属不清,难以认定。
(三)相关权利确认存在阻碍
对于土地之上的附着物,如农作物、农业设施等,其价值评定及产权归属缺乏相应制度规定,难以实现确权。此外,确权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建设也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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