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审计核增、核减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具体核增、核减就是依据施工图纸、依据工程预算定额、依据国家价格政策、依据国家工程结算文件,与施工单位呈报的工程结算书中的相关项目对比后,产生的差额,即:施工单位呈报的工程结算书的数额大于“施工图纸”、“预算定额”、“价格政策”、“结算文件”都要削减,俗称“核减”。
(1)审计的概念: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结算的概念: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及其履行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的最终价格。
决算的概念: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国家报告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2)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的范围:《审计法》第3章,第2、3、19、23、33、38条。
(3)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宪法》第109条,《审计法》第3、4章《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5章,第37、40、41条。
(4)纠纷成因分析:
①有关各方对审计监督权的认识偏差是导致审计纠纷的重要原因;
②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可能导致纠纷;
③工程造价的技术性问题。
(1)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审计活动当事人可以采取的纠纷解决途径:
①首先确认审计活动中各方的行政法主体资格;
②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被审计单位是行政主体,可得的救济权利和救济方式是申请行政复议;
③行政机关以外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是行政相对人,救济方式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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