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消灭公司法人人格;
(二)公司解散后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三)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但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时,不必清算。
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即出现以下法律后果:
(一)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相关法规第183条对此作了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的(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执行机关易位,公司解散时,由清算人代替董事会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并成为代表公司的机关。我国相关法规第184条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公司法》相关法规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有下列原因: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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