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姓名被他人抢注成商标,这个商标已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公告后三个月内你可以提出商标异议,如果已经注册,你可以在五年内提出商标争议。当然要看你名字的知名度、显著性等,如果是一般的词,你不能排除和禁止他人使用。如果是企业名称被他人抢注成商标,就要看你企业的知名度以及成立时间的长短了。
商标权的期限也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应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所谓核准注册之日,即是核准注册公告之日。应注意,如果有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我国《商标法》的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注册商标能否带有地名有着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早在1983年6月,商标局就开始要求不能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后来《商标法》在修改的时候,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但也有例外。
当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时,是不受禁止的。例如“凤凰”的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一般不会将其误认为是产自湖南省凤凰县。
为了维护法律的延续性,维护已经注册人的工业产权,还规定了:“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很早之前已经注册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现在再想注册,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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