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在三年内没有正当的理由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注册异议,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对商标管理机关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一定期限内,他人提出不同意见的程序。
在中国,异议人可以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社会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异议的对象是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异议的理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异议的,是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或者危害了异议人权益,或者构成对异议人权利的侵犯,或者是恶意抢注异议人的商标等,社会上的单位、个人异议的,是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异议的法定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成立,该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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