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在管辖中的原则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21-11-10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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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我们应该遵纪守法,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如果有这样的行为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那么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行政处罚在管辖上的原则包括哪些?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行政处罚在管辖中的原则包括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在管辖中的原则包括哪些

  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

  (一)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了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为管辖的基本原则

  (二)解决了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县级政府。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县政府、县工商局等行政机关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地发现违法行为并便于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罚决定,也有利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同时,也考虑到行政处罚案件仅仅由县级政府管辖是不够的,有些案件需要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行政部门管辖,因此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管辖。

  (三)对职能管辖作出规定。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精神,行政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如对扰乱集贸市场的行为,应当由工商管理机关管辖;污染环境的行为,就应当由环保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在管辖中的原则包括哪些 

  二、行政处罚过了多长时间能撤销

  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为了给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处理人和办案人在对该案进行复核时有案可查。为了确保将来被处理人再次出现违法甚至犯罪时,作为其曾经的经历,作为处理的参考依据。所以,行政处罚记录是不会被消除的。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分为几种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三)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违反了哪个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就应当由对该行政管理事项享有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

  (四)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一般来说,行政处罚管辖原则是根据具体的问题来的,管辖范围也是相对的,总体来说它的管辖范围是比较小的,因为这样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有利于防止重复处罚和处罚不当,顺便监督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是否有完整执行。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行政处罚在管辖中的原则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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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关于行政处罚决定有那些注意事项么?
一般除了口头警告的这种行政处罚的方式以外,其他的行政处罚种类必须要有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才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为了预防上当受骗,自己应该了解一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事项是哪些?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这些处罚的划分依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以及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同时也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行政处罚的种类,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都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包括以下7种: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 责令停产停业。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 行政拘留。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上述不同种类处罚决定,哪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而作出?是否违法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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