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4)举行听证会。
(5)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6)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8)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9)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10)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
(11)当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12)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1、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鉴定听证程序的相关内容。在鉴定听证大会中,主持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有维持秩序和掌控听证进度的权利,所以在选择主持人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要选择既有专业知识,又德高望重的人来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