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伤残鉴定程序如下:
(一)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二)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三)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四)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五)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六)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七)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八)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伤残鉴定与刑事案件中的伤情鉴定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不同。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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