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破产后,那就表示着不再具备还债能力了。而对于未还完的债务,在对客户的个人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后就可进行债务调整,适当豁免。
像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20年8月31日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定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缴纳满三年的自然人,若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失去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不抵债,就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而经过三年严格行为限制考察期后,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当然,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也是有积极还款意愿、诚实守信的债务人。而像那些恶意逃避债务的,不仅免除不了,还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以及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
个人破产应向法院提出申请。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迄今为止,我国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来解决该类纠纷。
根据《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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